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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1303号

孙永娣与巫荣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永娣,巫荣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1303号原告孙永娣,女,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委托代理人汪金保,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签收执行程序相关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案款。被告巫荣仔,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第41-42栋二层写字楼。

负责人:陈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普伟,男,1990年9月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娣诉被告巫荣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娣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孙永娣负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魁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