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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943号

杨利成与朱广辉、马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利成,朱广辉,马艳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943号

原告:杨利成,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广辉,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马艳艳,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成诉被告朱广辉、马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郎守军

审 判 员  司 早

人民陪审员  沈 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