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2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粮食局(下称粮食局),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汕港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揭某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喜,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金翼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翼华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市镇大池尾住宅楼6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邦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濠江区,该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粤0512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未自觉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粮食局本金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8.4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粮食局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期届,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汕头达濠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107142.59元、在中国银行汕头广澳支行营业部账户有银行存款10436.2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分行账户有银行存款46794.9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濠江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401917.49元、在南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有银行存款718.29元。同时,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有址于汕头市濠江区沿江路东侧浍汀港(海马池)楠岸豪景公馆3幢1201、1501、1502、1701、1802等房地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和房地产。2017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6)粤0512执2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汕头达濠支行账户银行存款107142元、在中国银行汕头广澳支行营业部账户银行存款1043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分行账户有银行存款4679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濠江支行账户银行存款401917元,上述款项共计566289元,扣除执行费8063元后,余款558226元由申请执行人粮食局领取。申请执行人粮食局称,其已经与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应于2017年5月底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本金,请求法院本案暂缓执行,且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的房地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人粮食局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本案,也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金翼华公司的上述房地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粮食局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蔡锐辉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曾庆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