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4行审98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马德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昌宪,该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潘兴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巨国土资罚(2016)8-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潘兴旺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非法占用巨野县太平镇太平村集体土地600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了巨国土资罚(2016)8-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被执行人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巨国土资罚(2016)8-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按该决定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巨国土资罚(2016)8-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潘兴旺自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被执行人潘兴旺所在地巨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巨野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实施。
三、限被执行人潘兴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国土资源局罚款18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峰
审判员 陶可生
审判员 时圣贤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杜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