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2188号
原告:梁加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县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2号一品天下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庆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一巷6号。
负责人:黄佳源,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加寿诉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加寿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农锐明
审 判 员 彭乃桢
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