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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2188号

梁加寿与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加寿,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2188号

原告:梁加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县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2号一品天下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庆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一巷6号。

负责人:黄佳源,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加寿诉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加寿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农锐明

审 判 员  彭乃桢

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