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财保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北海路东侧央子盐化集团南邻。
负责人:曹洪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袁延福,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孙彩云,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袁言义,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孙子月,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孙金波,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申请人袁延福、孙彩云、袁言义、孙子月、孙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79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袁延福银行存款20889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2017年5月8日,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延福账号907041500010500089965、907041550011111281408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延福账号907041500010500089965、907041550011111281408项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