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诺礼品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玛卡龙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本院在执行烟台中诺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与玛卡龙酒业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鲁0686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玛卡龙酒业有限公司、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账户62×××30上的存款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曲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