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财保67号申请人孟某某。被申请人何某某。申请人孟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风彬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长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