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42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637747719
法定代表人:罗利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圣景名苑*幢***室。
法定代表人:王光清,该公司经理。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陕0922民初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押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应付被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江南限价房的工程款2800000元。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扣押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应付被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江南限价房的工程款2800000元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贺家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