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484号罪犯李佳林,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乌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2014年6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佳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佳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二片区102名罪犯第13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报减幅度不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佳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李红江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