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735号
原告:刘秀梅,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1193573M。
法定代表人:张彦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英,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秀梅与被告河北新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刘秀梅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秀梅负担。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