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780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立东,系五龙支行行长。被告姜海山,现住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