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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432号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432号

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村。

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