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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督字第2号

刘凤志与李兆会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刘凤志,李兆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督字2号

申请人:刘凤志,男,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扶余市。

被

申请人:李兆会,男,1951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凤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2017)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兆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兆会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院(2017)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如申请人刘凤志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刘春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