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督字2号
申请人:刘凤志,男,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扶余市。
被
申请人:李兆会,男,1951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凤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2017)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兆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兆会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院(2017)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如申请人刘凤志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刘春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