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保10号申请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妮华,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杜茂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被申请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方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安置款等款项人民币26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已经本院(2017)湘1221民初8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方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安置款等款项人民币2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毛政校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贺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