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9行初36号起诉人:蒋科贵,男,194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屏山县。2017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蒋科贵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屏山县粮食局、屏山县社会保险局补发其工伤护理费563732.65元【从1992年6月因工致残退休至2016年12月止,按2015年宜宾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6109元计算】。事实与理由:1992年6月,经龙华粮站上报屏山县粮食局、屏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起诉人蒋科贵因工致残退休。因用人单位故意隐瞒,起诉人一直没有领取到应享有的工伤护理费。直到2016年年底,起诉人才得知应享有的工伤护理费,故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认为,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有两种法律关系及救济程序。一种是劳动者与其用人单位之间属民事关系,按劳动争议程序及民事诉讼救济;另一种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属行政法律关系,按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救济。本案行政诉讼前,起诉人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本案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连行政程序都未启动,更谈不上行政争议,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蒋科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龙志印
审判员 孟飞鹏
审判员 曹德齐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马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