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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421号

吴喜山与被告王琴、张文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喜山,王琴,张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21号

原告:吴喜山,男。

被告:王琴,女。

被告:张文刚,男。

原告吴喜山与被告王琴、张文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吴喜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喜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琴、张文刚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吴喜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喜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喜山负担。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