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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574号之三

李志才、苏火焊等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574号之三

原告:李志才。

原告:苏火焊。

原告:何庆福。上述三位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峰,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荣,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利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与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钱款及违约金合计290万元,并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负担。

审 判 长  郭 庆

人民陪审员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