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574号之三
原告:李志才。
原告:苏火焊。
原告:何庆福。上述三位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峰,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荣,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利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与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钱款及违约金合计290万元,并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李志才、苏火焊、何庆福负担。
审 判 长 郭 庆
人民陪审员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