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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68号

文桂香、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桂香,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文桂香。被执行人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文桂香申请执行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