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1160号原告王军,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晓东,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王军与被告李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军诉称,原告是农药经营户,被告李晓东在原告处赊购农药,当时约定秋天还不上,按买药时间算利息,月息3分直到还清为止。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药5次共欠11026.00元,用完剩下农药还回243.00元。剩下欠款10783.00元,加上按3分计算的利息7446.48元,共欠18238.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783.00元,利息7446.48元,共计18238.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晓东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王军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5月8日、2015年6月19日、2015年6月24日、2015年7月26日由被告李晓东出具借据四份。原告用以证实,被告的欠款金额及双方约定利率的事实。被告李晓东未到庭,没有质证意见。被告李晓东未到庭,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李晓东在原告处赊购农药共计欠款10666.00元,双方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按月利率3分从出具欠据之日起计息,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末。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李晓东在原告处赊购农药欠款10666.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依约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在借据中对支付利息予以约定,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军农药款10666.00元;
二、被告李晓东从2015年5月8日起以本金3600.00元、2015年6月19日起以本金1326.00元、2015年6月24日起以本金3220.00元、2015年7月26日起以本金2520.00元按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李晓东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康则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