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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98号

白城帮与达希尼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城帮,达希尼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城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达希尼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98号白城帮申请执行达希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希尼玛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达希尼玛于2017年5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被执行人禁牧补贴款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