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城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达希尼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98号白城帮申请执行达希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希尼玛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达希尼玛于2017年5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被执行人禁牧补贴款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