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齐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胤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
陈某某诉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齐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胤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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