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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512号

陈某某诉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齐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胤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