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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359号

张岩峰与黄峻峰、刘萍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岩峰,黄峻峰,刘萍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岩峰,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黄峻峰,男,198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刘萍萍,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岩峰与被执行人黄峻峰、刘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为1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20元,执行费2830元,被执行人黄峻峰、刘萍萍银行账户已经被本院冻结,本院2017年3月27日已经扣划黄峻峰2000元,刘萍萍3260元,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黄峻峰、刘萍萍各一处房产已经本院查封,均有抵押,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取走执行款5260元,被执行人黄峻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峻峰、刘萍萍均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张岩峰暂不申请评估及拍卖房产,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