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邢正杰。
被执行人:王春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正杰与被执行人王春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4346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4346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