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26号

邢正杰、王春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正杰,王春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邢正杰。

被执行人:王春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正杰与被执行人王春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4346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4346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