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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625号

许永强与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永强,马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625号

原告:许永强,住长春市。

被告:马亮,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强与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许永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