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625号
原告:许永强,住长春市。
被告:马亮,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强与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许永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许永强与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625号
原告:许永强,住长春市。
被告:马亮,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强与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许永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