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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740号

王长江与沈阳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长江,沈阳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江,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男,辽宁圣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长江因与上诉人沈阳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王长江要求天天快递给付医疗费14218.7元的问题。王长江所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评定为伤残九级,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天天快递未为王长江缴纳工伤保险,且对王长江自行垫付了医疗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天天快递应支付王长江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故原审应在查明王长江所主张的医疗费是否为治疗工伤所支付的费用及具体数额的事实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予以各自退回。

审判长  李春野

审判员  马晨光

审判员  李晓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席红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