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4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1800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伟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5]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王伟建设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5月4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吉市国土资听[2015]10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王伟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了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5年5月5日向王伟送达。2015年5月8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吉市国土资罚字[2015]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本案中,被执行人王伟行使上述权利的期限尚未界满,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即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王伟作出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5]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代理
审判员 葛 雪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