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32号
原告:张裳清,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778499。
被告:攀枝花市朋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商业路一村4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75554M。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裳清诉被告攀枝花市朋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裳清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裳清承担。
审判员 欧阳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窦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