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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288号

李喜菊与白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喜菊,白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288号原告李喜菊,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身份证号号码:520201195808081643。被告白长富,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菊与被告白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菊于2017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喜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露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