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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行初13号

靳玉梅与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梅,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26行初13号原告靳玉梅,女,1967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西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左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士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靳玉梅诉被告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钱文君

人民陪审员  吕柏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卫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