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被执行人:潍坊市兴旺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路48号。
被执行人:胥洪伟,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武青玲,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徐志昌,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兴旺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胥洪伟、武青玲、徐志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徐志昌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1513号7号楼1××号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面积:98.02平方米)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徐志昌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1513号7号楼1××号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面积:98.02平方米)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徐志昌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1513号7号楼1××号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面积:98.02平方米)作价838820.61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6589元、执行费5345元、评估费12000元、公告费3000元,交付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抵偿债务801886.61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 判 长 张 芃
审 判 员 宋晓萍
代理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会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