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462号
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玉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守仁,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守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苏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