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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527号

张晓斌与陈慧颖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晓斌,陈慧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527号

原告:张晓斌,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陈慧颖,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72元,由原告张晓斌负担。

审判员  李国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雪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