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527号
原告:张晓斌,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陈慧颖,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72元,由原告张晓斌负担。
审判员 李国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雪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