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魏治林,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执行人:熊五妹,女,汉族,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兆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东路京东路开发区南洋花园。
法定代表人:邹建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兆丰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1268382-6。
法定代表人:邹建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治林、熊五妹与被执行人江西兆溢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兆丰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洪民三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兆溢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魏治林、熊五妹办理坐落在南昌市嫁妆街1号和象山南路331号的A栋二楼7号房(现门牌号为象山南路459号附2号)和8号房(现门牌号为象山南路459号附1号)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魏治林、熊五妹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江西兆溢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30000元;
三、江西兆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魏治林、熊五妹违约金286152.9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每季度有6000元租金收入,本院已要求承租人将上述租金按季度打入本院账户,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除上述租金收益,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提取租金收入时间跨度较长,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洪民三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黄中秋
审判员 李 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