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04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1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58132P。
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聂勋孟,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勋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漆恒邦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白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