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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756号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756号

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中央公园二期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6974822-8。

法定代表人:曾红珍,公司经理。

被告:康建华,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烈旗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