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3578号
原告: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43号楼南侧一层102室(宇丰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景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坤,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百年清城B座1703室。
被告:王文泽,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文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坤、被告王文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文泽给付物业费3032.29元及滞纳金104.61元,合计3136.9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文泽承担。
被告王文泽辩称:王文泽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宇丰苑小区41号楼6单元501室房屋的业主,德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
本院认为,王文泽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宇丰苑小区41号楼6单元501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1.79平方米。德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文泽尚未交纳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846.29元、垃圾清运处理费66元、公共照明费120元,共计3032.29元。王文泽称小区物业服务不周到,但未举证证明。德丰物业公司要求王文泽给付物业服务费共计3032.2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德丰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104.61元,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3032.29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文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邓 挺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