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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274号

丰树全与于建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丰树全,于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1274号

原告:丰树全,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于建东,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丰树全与被告于建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树全及被告于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树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5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忠辛台村委会将集体土地鱼池按3口人一个鱼池平均分给村民,每口人约合4.67亩,不是3口人的需要合并人口,按每亩600元支付给合并人费用。分鱼池时原告一口人与被告家两口人分得一个鱼池。2012年、2013年鱼池由被告经营,被告亦给付了原告土地使用费。后双方约定自2014年开始被告经营鱼池二年,原告经营鱼池一年。2014年、2015年鱼池由被告经营。2016年鱼池轮到原告经营,但忠辛台村委会自2016年开始将所有土地统一发包给他人,原告未能经营鱼池。综上,被告于2014、2015使用原告4.67亩土地,应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5600元,但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起诉。于建东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以下事实:2012年4月忠辛台村村委会将忠辛台鱼池,按3口人一个,平均分配给村民,每口人约合4.67亩,不足三口人需合并人口。在分鱼池时原告一口人与被告家的两口人分得一个鱼池,2012年度2013年度上述鱼池由被告经营,被告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2012年是2800元,2013年是3000元.自2014年开始被告经营鱼池两年,原告经营鱼池一年。不承认原告主张的按每亩600元给付土地使用费不属实,没有具体约定。

被告认为被告经营的两年与原告不存在利益关系,同时原告经营的一年与被告也不存在利益关系,2016年鱼池由原告经营,原告同意回收土地,已与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忠辛台村委会发包本村土地(鱼池),按三口人一个鱼池承包,不足三口人自愿组合,原告与被告家两口人分得一个鱼池,每人4.67亩,承包期限至2026年,共计15年。2012年度及2013年度上述鱼池由被告经营,被告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2012年是2800元,2013年是3000元。后原、被告口头协议被告经营二年,原告经营一年,各自经营期间都不给对方土地使用费。自2014年度开始被告经营鱼池两年,原告经营鱼池一年,2014年度2015年度鱼池由被告经营,2016年度该鱼池应该由原告经营。村委会自2016年年初开始将忠辛台的所有土地,包括原、被告的鱼池统一发包给他人,原、被告都已享受统一发包后的利益。原告认为在被告2014、2015年经营期间应该按每亩600元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故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协议2012年度、2013年度上述鱼池由被告承包经营,被告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及原、被告口头协议2014年开始,被告经营二年,原告经营一年,各自经营期间都不给对方土地使用费,是原、被告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的方式为转包,合法有效。2014年开始各自经营期间互不给付对方土地使用费,即转包费,实质是债务的抵销。村委会收回土地统一发包,原、被告均已同意,并已实际享受统一发包后利益,因此原、被告口头协议抵销基础丧失,被告应给付原告2014年、2015年被告经营期间的转包费,转包费数额从履行情况看,原告请求按2012年双方协商确定的每年2800元计算合理,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丰树全2014年及2015年二年的土地转包费5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远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中华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