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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245号

李某1与李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245号

原告:李某1,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李某2,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大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