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245号
原告:李某1,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李某2,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大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
李某1与李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245号
原告:李某1,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李某2,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大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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