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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301号

左俊峰、郑州市万利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俊峰,郑州市万利来服装有限公司,左俊峰,郑州市万利来服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俊峰,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万利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号9号楼23层2306号。

法定代表人:金奇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俊峰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万利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俊峰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俊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左俊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左俊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闫学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