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341号
原告:乔红秀,女,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任喜信,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任中强,男,199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冯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徐国安。
原告乔红秀、任喜信、任中强与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冯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