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590号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庆令,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召桦,女,汉族,系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经理,现住平定县。
被告:张来喜,男,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男,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被告张来喜之子。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来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立案。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贾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郭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