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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837号

张明、张成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张成财,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成财,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张成财、张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成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袁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