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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772号

冯建花与常书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冯建花,常书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772号原告冯建花,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委托代理人马五的,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书廷,男,53岁,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花诉被告常书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冯建花承担。

审判员  高亚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赵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