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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967号

雷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967号

被执行人:雷某,女,200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雷某犯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其中对被执行人雷某判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6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某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雷某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00000600263400607CNYO账户内存款49.23元,其他银行均未发现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另被执行人犯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判处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某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红

审判员  滕振华

审判员  卓 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舒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