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男,1973年4月2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9号,注册号520202000037938。代表人:谢晓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迪,系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0141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园,系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620008。
上诉人李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坤于2017年5月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4元,减半收取11622元,由上诉人李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良萍
审判员 张景强
审判员 谭茶芬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