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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37号

董成武与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成武,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37号申请执行人董成武,住址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陈加新,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王贵军,系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成武与被执行人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新利

审 判 员 宋   起   华人民

审判员 刘   锡   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玉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