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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69号

安拥军与王文龙、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拥军,王文龙,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拥军,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菊梅,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龙,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

被告:李锋,男,1967年2月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安拥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龙,一审被告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 巍

审 判 员  罗 莹

代理

审判员  陶春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