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2421号

杨东霞与陈久华、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东霞,陈久华,陈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2421号

原告:杨东霞,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洲、卢思源,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久华,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陈洁,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杨东霞与被告陈久华、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洲、被告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东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016年4月29日前利息24000元及之后至付清之时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9日,被告陈久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使用一年,月息2分,被告陈洁担保。到期后经协商延期还款,由二被告出具借条,并写明所欠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利息按原约定,利随本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被告陈久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陈洁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没有异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9日,被告陈久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被告陈洁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杨东霞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陈久华担保人:陈洁,利息贰万肆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给付利息24000元。尚余本金10万元被告陈久华至今未能给付,被告陈洁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久华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陈洁作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陈久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被告陈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东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陈久华负担,被告陈洁负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 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