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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恢484号之七

周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伟

裁判文书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484号之七被执行人周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484号之七裁定书,于2017年05月05日向被执行人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伟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4.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振华 微信公众号“”